[案情简介]
谢步升,原瑞金九区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建立,谢步升声望陡然增高,思想作风却逐渐变质,其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自运输物资到白区出售,谋取私利。他生活腐化堕落,诱逼奸淫妇女,甚至为了劫色敛财,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事发后,查办案件遇到一定阻力。毛泽东知道后,作出指示:“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
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进行公审判决,判处谢步升死刑。谢步升不服,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提出上诉。同年5月9日,以梁柏台为主审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进行了二审审理,驳回了谢步升的上诉,维持原判:枪决,并没收个人一切财产。当日下午,谢步升在江西瑞金伏法。
[典型意义]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开展的以肃清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廉政运动中,此案是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案,为我党有力打击犯罪、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了重要作用。
[判决原文]
临时最高法庭判决书
第五号
一九三二年五月九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梁柏台,陪审员:邹武、钟文芳,书记:李伯钊、何秉才,同时参加审判的国家原告人:陈子丰、张振芳;审判反革命案件被告人:谢步升。
本法庭审理的结果,认为瑞金县苏裁判部一九三二年五月五日对于谢步升的判决书是正确的,谢步升的上诉否决,仍按照瑞金县苏裁判部的原判执行,把谢步升处以枪决,在三点钟的时间内执行,并没收谢步升个人的一切财产。
主 审 梁柏台
陪 审 邹 武
钟文芳
一九三二年五月九日
一审判决书:
瑞金县苏裁判部判决书
第八号
一九三二年五月五日,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的法庭主席潘立中,陪审谢正、钟桂先,书记杨世珠,审判反革命案件的被告人谢步升。根据国家原告机关的材料,法庭审判的结果,被告人自己在法庭的口供,被告人的反革命事实已完全证明。谢步升,男,瑞金九区叶坪人,曾为共产党员。兹将被告人的罪状列举如下:
一、打土豪的财产归私有,吞没公款三千多毛(毫子)。
二、他当村政府主席时,借主席的势力,强奸妇女,包庇富农,将富农改为中农。
三、奸淫了谢**的老婆,因谢**打他,就说谢**是社党,报私仇杀了谢**。
四、收买群众的米,用大斗进,小斗出卖给“一苏大会”。
五、偷了中央政府管理科的印子,私打牛条过山,每只牛得大洋三元。
六、一九二七年杀了贺龙、叶挺军队的医官,拿了金戒子、毡毯等物。
七、以自己的小牛,换了送往灾区的大水牛二只。
八、加入AB团,担任AB团小组长。
九、抢了瑞林寨丘姓的东西。
十、一千七百毛(毫子)将自己的老婆卖了。
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判决谢步升枪决,并没收他个人的一切财产,倘若双方不服,在一星期的期间内可以向临时最高法庭上诉。
主 审 潘立中
陪 审 谢正平
钟桂先
一九三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