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克功,原系延安抗大第六队队长,少年参加红军。被害人刘茜,系太原进步学生,冒险冲破封锁线,到延安抗大十五队学习。黄克功与刘茜短期接触后,有了一定感情,渐涉恋爱。后刘茜转入陕北公学后,俩人开始疏远。刘茜对黄克功的一味纠缠渐生反感,屡次劝说,表示拒绝同黄克功结婚。黄克功于是萌发杀害刘茜的意念。1937年10月5日夜,黄克功携带手枪,找刘茜谈话,当刘茜明确表示拒绝同其结婚时,黄克功掏枪连击二枪将刘茜杀害于延水畔之沙滩上。
案发后,有的干部以黄克功对革命贡献大为由,请求赦免。黄克功本人亦自恃有功,写信给毛泽东和审判长,请求从轻处罚。但边区高等法院在党中央、毛泽东的决策下,顶住各种压力,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地审理了此案。同年10月11日,在被害人所在的单位陕北公学大操场,召开公审大会,**等为公诉人,边区高等法院雷经天任审判长。经过审理,证据确凿,黄克功本人亦供认不讳,遂当庭宣判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
[典型意义]
此案对有革命功绩的黄克功判处极刑,意味着特权和以功抵罪观念被废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已经建立,这是革命法治走向成熟的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特殊背景下,此案蕴涵了治党务必从严的理念,体现了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判决原文]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书
刑字第二号
被告:黄克功,男性,二十六岁,江西南康人,前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
上列被告人因逼婚不遂杀害人命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本院公审,特判决如下:
主文
黄克功实行逼婚不遂杀害人命一罪,立判处死刑。
事实
黄克功所枪杀的刘茜,女性,十六岁,山西定襄人,陕北公学的学员。初在太原求学,自卢沟桥抗战后,愤暴日侵凌,感国难严重,于本年八月间,决然舍弃家庭学业,冒险间道来到延安城,即进抗日军政大学,在第十五队为学员,学习、工作均极努力。当时黄克功适任抗大第十五队队长,遂得与刘茜认识,通信来往,渐涉恋爱,感情尚好。九月间,陕北公学成立,所有抗大第十五队全体人员,拨归公学。但不几日,黄克功仍复被调回抗大转任第六队队长;刘茜留在公学学习,二人关系开始疏离。嗣后黄克功向刘茜追求不已,送钱赠物,要求结婚,而刘茜感觉黄克功过于纠缠,发生反感,曾经表示拒绝,并给以劝诫与批评。黄克功失望,更听信谗言,以刘在公学已另有爱人,去信责备,同时更迫切追求结婚,但刘茜决不愿意,亦不给答复。黄克功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忘却自己是革命队伍中的干部,放弃十年革命斗争的历史,不顾当前国家民族的危难,陷于恋爱第一主义的泥坑中,不能自拔,遂萌杀害刘茜之动机,藉以泄愤。于十月五日饭后,带备白郎宁手枪,偕同抗大训练干部黄志勇到公学去访寻刘茜,在公学前适与刘茜相遇并有她的同学数人董铁风等,黄即招刘茜走向河边散步,刘不能拒,离开她的同学同黄克功偕行。适天已黑,黄志勇先行分手回校,尚见黄克功与刘茜仍留在河边谈话。黄即再向刘谈判,要求公开宣布结婚,刘予以严厉抗拒。当时黄克功即拔出手枪对刘茜威胁恫吓,刘亦不屈服,黄克功感情冲动,失去理智,不顾一切,遂下最后毒手,竟以打敌人的枪弹对准青年革命分子的刘茜肋下开枪,刘倒地未死,尚呼求救,黄复对刘头部再加一枪,刘即毙命。黄克功于谋杀事毕后,即回校,取水洗足,企图湮灭血迹证据,即自行解下外衣及鞋子洗尽血污,才去校部汇报。回来复将手枪擦拭,并对刘茜过去谈恋爱的信上加填十月四日的日期,藉作反证掩饰。陕北公学董铁风等因刘茜一夜未归(十月六日)即到黄克功处询问,黄神色怆忙,假作不知。迤后,群众在河边发现刘的尸体,特向陕北公学当局报告,并在当地捡获白郎宁手枪弹壳两颗,弹头一颗,转报法院检验。在刘身上,右肋下有枪伤,入口乌黑色,无出口;左耳背有一枪伤,弹穿脑门,血液模糊;左腿有伤痕两处,紫黑色;实属枪杀毙命。此项杀人行为黄克功实为凶犯,证据确凿。当经抗日军政大学当局,将凶犯黄克功拘押,捆送法院,该凶犯黄克功自己承认杀人不讳,复经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理由
(一)蓄意杀害刘茜的犯罪行为,该凶犯黄克功既已供不讳,更加以检察机关所提出各种确凿证据证明,罪案成立,已无疑义。
(二)值兹国难当头,凡属中国人民,均要认清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汉奸才是自己国家民族的死敌,我们用血肉换来的枪弹,应用来杀敌人,用来争取自己国家民族的自由独立解放,但该凶犯黄克功竟致丧心病狂,枪杀自己革命的青年同志,破坏革命纪律,破坏革命的团结,无意帮助了敌人,无论他的主观是否汉奸,但客观事实,确是汉奸的行为。
(三)刘茜今年才十六岁,根据特区的婚姻法令,未达结婚年龄;黄克功是革命干部,要求与未达婚龄的幼女刘茜结婚,已属违法,更因逼婚不遂以致实行枪杀泄愤,这完全是兽性不如的行为,罪无可逭。无论刘茜对黄克功过去发生如何极好的感情,甚至口头允许将来结婚,在后因不同意而拒绝,亦属正当,绝不能以此藉口加以杀害。
(四)男女婚姻,应完全是出于自愿的结合,条件或不适应,亦可正式分离,绝不许任何的强迫。黄克功与刘茜的关系,最高限度只不过是朋友相恋,即使结婚,各人仍有其各人的自由,黄克功决不能强制干涉刘茜的行动,更不能藉口刘茜滥找爱人成为枪杀原因。
(五)凶犯黄克功对刘茜实行杀害以后,清洗衣服,擦拭手枪,湮灭罪证,复在刘茜信上,假造时日,捏造反证,更对学校法庭讯问的时候,初尚狡赖,推卸责任。这适足以证明黄克功预蓄杀人的计划及对革命的不忠实,这些表现实为革命队伍中之败类。本院根据以上种种理由,特为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机关代表**莅庭执行职务。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高等法院刑庭
审判长 雷经天
陪审员 王惠之 李培南 周一明 沈新发
书记官 袁 平 任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