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问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及《鞍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对原《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公评定暂行办法》 进行重新修订,并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发放的范围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均可参评。
二、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中央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由辽宁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省以上和鞍山
市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由学校出资
设立的奖学金。
(五)各学院设定的其它奖学金。
三、奖学金标准和评定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定发放办法见 《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鞍师发〔2020〕 29号)文件。
(二)省政府奖学金:具体评定发放办法见《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政府) 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鞍师发〔2020〕29号)文件。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定发放办法见《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劢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鞍师发〔2021〕75号)文件。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1. 标准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 元(奖励比例为2%)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 元(奖励比例为 4%)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奖励比例为 8%)
2. 评定办法
要求学生德、智、体综合能力测评操行评定为优,最终根据学生学习成绩依次定等,每学年汇总一次,汇总的结果作为下学年奖学金发放的依据,按学年发放。
(五)各学院设定的其它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及评定办法,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每学年中请一次,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有资格申请。
(二)思想道德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互助,生活朴素,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劳动),德智体综合能力测评操行评定为优,且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科学文化素质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有刻苦钻研精神,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四)身心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坚持出早操,休育课成绩合格以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1.凡受纪律处分或党、团组织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学年取消申请各种奖学金资格。
2.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课和专业考查课不及格者,一年内取消申请各种奖学金资格。
3.保留学籍、休学、延修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延修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五、补充说明
(一)为了扩大奖学金的覆盖面,同一名学生不能因同一种事由同时获得多种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进行评选,不兼得。获得上述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二级学院要将奖学金初评结果向全体师生公布,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报到学生处审核。
(四)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学院进行初评,经学生处审核合格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财务处负责发放各类奖学金;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均要填写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并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存人学生本人档案。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2017 年下发的《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鞍师发〔2017〕119 号)同时废止。其他关于奖学金评定的文件如
与本《办法》不相符,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专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税规〔2012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所需资金全部由省政府承担。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省政府奖学金资助名额每年为1500人,奖励对象为省属以下高校学生,分配名额与国家奖学金统筹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智、体综合能力测评操行评定为优;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备获得我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资格,同时具备两个校级(含以上)奖励。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学生处下发的具体通知,学生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材料,由所在班委会评选推荐,各二级学院按比例进行初评。初评结果要向本学院全体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连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3)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负责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提出我校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在校内及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 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在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学校按照规定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4年下发的《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鞍师发〔2014〕89号)同时废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知》(辽财税规〔2019〕2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鞍山市财力及生源状况由省以上和鞍山市财政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评定为优;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智育成绩达到本专业前30%同时具备获得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他条件;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学生处下发的具体通知,学生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材料,由所在班委会评选推荐,各二级学院按比例进行初评。初评结果要向本院(系)全体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汇总表》(见附件2)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拟推荐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在校内及校园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学校按照规定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提交申请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骗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回已发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0年下发的《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鞍师发〔2020〕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