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鞍师发〔2020〕32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基础。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其健康成长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认定的范围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2.本办法认定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承诺,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困难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二级学院要以年级 (专业或班级) 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 (专业或班级) 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 (专业或班级) 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进行公示。
四、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不搞一刀切。认定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人、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以下简称“特殊群体”) 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 家庭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消费结构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五、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认定标准
1.离异家庭,抚养方有固定收人,家庭经济来源稳定但不足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2.父母均在岗,家庭经济来源稳定,但因家庭成员有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致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父母均在岗,家庭经济来源稳定,但因家庭人口多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有以上情况之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能够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需要临时性经济资助的确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难认定标准
1.父或母一方亡故,健在方有微薄固定收人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2.家庭成员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且家庭收人微薄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3.父母一方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4.家庭收入微薄,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离异家庭,且抚养方收入微薄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6.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有以上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完全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认定标准
1.孤儿、残疾或烈士子女,且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或母一方亡故,且健在方无劳动能力,家庭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
3.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度伤残,且收入微薄,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本人家庭受灾严重,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5.双亲务农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学生;
6.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无收人或收人微薄,并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学生;
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8.因特殊原因造成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
有以上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确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已认定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受到处罚者;
2.日常消费明显超出正常消费水平,且有过高消费行为的;
3.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者或经常出入网吧、酒吧、餐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4.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5.因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6.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院(系)勤工助学岗位分配的;
7.书面申请、弄虚作假的学生;
8.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9.其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六、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如通过班团会、年级大会、专门资助工作会等,及时发布学生资助公告,内容包括各项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限、报送材料、资助金额等。
(二)个人申请。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学校每学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学生本人要提交书面申请(贫困资助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的月消费水平、交纳学杂费的能力及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健康状况、居住条件、生源地与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发展需求等详细信息,结尾必须有如下内容“本人保证提供的家庭信息真实有效”,并签名、按手印,且要提供家庭居住情况的彩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书面申请。相关材料需于每年9月10日前进行递交,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综合认定。
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评议小组收集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1.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书面申请,以学生家庭人均收人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2.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3.对于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由学校统一报同级教育部门协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核查相关书面承诺内容。核查结果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作为学生享受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原则上特殊群体优先纳人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4.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 (含死亡) 导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学校可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评定,
(四)结果公示。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通过所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1、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学院保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书面申请,并进行归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所在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公室(学生处)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2.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学生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后续管理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部门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必须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及时取消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学校要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人资助体系,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常年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负责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
八、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下发的《鞍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鞍师发〔2015〕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