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优秀师范生评比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努力培养新时代“四有”好老师,树立我校师范生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师范生勤奋向学、努力进取,使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
校优秀师范生的评选范围为毕业年级本专科师范生。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热爱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师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勤俭自强,奉献社会;
3.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各方面表现突出;前七个学期德智体综合能力测评操行评定成绩为优;
4.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前七个学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排名为本专业前25%;
5.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含)以上表奖(具体奖项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党团干部、标兵)或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在市级以上竞赛或活动中获奖),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6.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7.具有良好的从师技能,至少参加一次校级(含)以上教师技能大赛,并获得奖三等奖(含)以上。
三、评选比例及办法
1.校优秀师范生按照在校师范生总数的3%进行评选;
2.校优秀师范生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5月份进行;
3.学生处、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评比条件,自下而上进行评比、推荐;
4.各二级学院要成立评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二级学院要将初评结果向全体师生公布,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报到学生处审核,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5.针对校优秀师范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并计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