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鞍师委发〔2022〕39号
(2020年7月15日鞍师发〔2020〕33号文公布,根据2022年7月6日《关于修改〈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决定》(鞍师委发〔2022〕39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做好校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310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土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鞍山市财力及生源状况由省以上和鞍山市财政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750元。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学生处下发的具体通知,学生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评名单及资助等级,初评结果要向本学院全体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备案汇总表》(见附件2)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初评名单及资助等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出我校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在校内及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我校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生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提交申请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骗领国家助学金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受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剩余助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0年下发的《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鞍师发〔2020〕33号)同时废止。